中心视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主任:葛建荣
常务副主任:张巧英
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咨询、预约鉴定:88366431
交费、拿报告:88657621                
法医临床鉴定:88345388(宋老师)、88341012(任老师)、88341013(诸老师)、88343505(严老师)18058680795
法医精神病鉴定:88348868(王老师)18058668592
法医物证鉴定:88343371(韩老师)18058668562
法医病理鉴定:88341013(诸老师)18058680795
法医毒物鉴定:88345026(张老师)17826735587
痕迹鉴定:8834291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绍兴市大云支行                帐号351958339367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
来源:[ ]    录入:[]    更新时间:[2012-04-28 10:10:20]    点击数:[]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

(浙司〔2006〕38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鉴定工作透明度,维护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质量管理评估考核。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以前完成以下事项的公示: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

(二)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录及照片;

(三)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

(四)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五)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承诺;

(六)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七)鉴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八)投诉受理机关电话;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场所明显位置通过公示栏(墙)等方式展示。具体式样、制作材料、规格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第六条 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公示制度的具体指导、检查。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按本制度规定要求公示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3月01日 (地方法规)

版权所有: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电话:0575-88366431、0575-88657621 传真:0575-88366431 微博账号sxwlxysfjd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