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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来源:[ ]    录入:[]    更新时间:[2017-06-13 10:10:22]    点击数:[]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司法部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内容具体要求。近年来,我省在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并行之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为此,贯彻《通知》精神时,就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内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一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部分,要用《< 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附件2)格式、内容表述。二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情况部分。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6〕125号,以下简称《委托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方当事人经通知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其姓名、与被鉴定人(鉴定事项)的关联信息。对方当事人经通知因故未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据此,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情况中要明确上述规定内容。三是按照《通知》精神,不同执业类别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省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视情制定具体格式范本。

二、关于《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编号要求。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需要出具上述4种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参考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文书编号要按以下格式编写: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文种缩略语及序号。《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的文种缩略语分别为“延”、“终”、“复”、“补”。

三、关于司法鉴定告知书具体内容的要求。根据《委托规则》第二条规定精神,在《司法鉴定告知书》中要明确单方委托风险告知内容:委托人应当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人坚持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理其单方委托,但单方委托容易产生鉴定争议等风险。

四、关于司法鉴定专用章备案时限要求。根据《通知》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的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应于3月10日前将本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分别报所辖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备案。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2.《司法鉴定意见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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