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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次会议在金华召开
来源:[ ]    录入:[]    更新时间:[2017-07-03 00:00:00]    点击数:[]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次会议在金华召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解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7年6月29至30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专业委员会2017年度第一次会议在金华召开。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蒋立臻主任科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承办。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一、葛建荣主任委员总结了2016年专业委员会工作,并组织讨论2017年下半年工作计划。二、讨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范围。三、评议重大事项报告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评议分二组,由不同的委员组成评议组,分别由葛建荣主任委员和郑永光副主任委员任组长,对4例重大事项报告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专家评议,形成了评议意见。四、《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实施以来的情况反馈,讨论修改意见。五、学习和讨论《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以及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六、蒋立臻同志报告了司法鉴定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并对法医临床鉴定人的规范执业提出了要求。

本次会议达成以下共识: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的,如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引导当事人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以后的,引导当事人适用二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但最终以当事人委托的标准为准。二、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评定伤残的,应遵循《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适用二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伤残的,如《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内容发生分歧的,应以适用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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