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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不连接的伤残评定

    发布日期:2024-07-22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某女,68岁,2017年4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右股骨骨折,于2017年4月7日行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复植骨内固定术(术中见右股骨下段骨折,骨折呈粉碎性,断端完全移位),2018年8月20日再次入院行右股骨内固定拆除术,2019年1月8日再次入院,予逐瘀活血、镇痛、电刺激、关节松动、平衡训练等相关对症支持治疗,现病情稳定。为处理此案,某女委托本中心对其交通事故外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体格检查:

    拄单拐跛行进入检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大腿外侧见一纵行长21.0cm手术遗留瘢痕,双下肢长度未见明显差异。右髋、膝关节活动稍受限,四肢余关节活动可,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

    阅片所见:

    2017年4月2日右膝关节正侧位X线片1张示:右股骨下段骨皮质断裂,断端错位明显,可见碎骨片分离,提示右股骨下段骨折。

    2017年6月18日右膝关节正侧位X线片1张示:右股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线清晰,断端位置可,内固定在位。

    2018年2月1日右膝关节正侧位X线片1张示:右股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骨痂生成,位置可,骨折未愈合。

    2018年11月7日右膝CT片2张、2018年12月5日右膝关节正侧位X线片1张示:右股骨下段内固定拆除术后,断端骨痂生成,局部断端仍分离,断端圆钝、硬化。

    2019年3月28日右膝部CT片1张示:右股骨下段内固定拆除术后,断端骨痂生成,局部断端仍分离,断端圆钝、硬化,对比前片未见明显差异。

    【分析说明】

    2017年4月2日,被鉴定人某女因交通事故致伤右大腿,入院查体见“右大腿下段肿胀,压痛(+),可及骨擦感,右大腿活动受限”,阅其影像学片示“右股骨下段骨折”,伤后临床行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复植骨内固定术(术中见右股骨下段骨折,骨折呈粉碎性,断端完全移位),术后予活血化瘀消肿壮骨治疗。结合外伤史、临床查体、影像学检查、术中所见及本中心检验所见,本次外伤致被鉴定人某女“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诊断成立。现内固定已拆除,病情稳定。

    复阅被鉴定人某女2018年11月7日CT片、2018年12月5日X线片显示右股骨下段内固定拆除术后,断端骨痂生成,局部断端仍分离,断端圆钝、硬化,距离骨折损伤已满12个月,且骨折仍不能愈合,影像学检查见骨折端硬化,其继续自行愈合机会极小;2019年1月8日因“右股骨干内固定拆除术后3月”再次入院,临床诊断为“股骨骨折不连接”,因某女年龄较大(68岁),不宜再次行手术治疗,遂予逐瘀活血、电刺激、关节松动、平衡训练等适当的非手术治疗;阅其2019年3月28日CT片显示右股骨下段内固定拆除术后,断端骨痂生成,局部断端仍分离,断端圆钝、硬化,对比前片未见明显差异,符合右股骨下段骨不连的影像学表现。目前鉴定离其伤后满一年以上,且被鉴定人同意其伤情已医疗终结。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规定,肢体大关节组成骨骨折后骨不连接的,该骨折以远相邻肢体大关节的功能视为丧失75%以上,被鉴定人右股骨下段骨折后骨不连接,可视为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6.8)条之规定,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女2017年4月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其右股骨下段骨折后骨不连接(可视为右膝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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