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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发性脑出血”,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21    点击次数:

    “迟发性脑出血”,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自身疾病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专业人员很难来做出判定,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曾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件经过是这样的:

    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引发的司法鉴定

    根据送检材料中记录,原告陈某因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受伤,意识不清3小时,门诊记录中有既往病史“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3年和“酒精性肝炎”病史3年,并住院3次。医生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下肺创伤性湿肺,酒精性肝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高脂血症”。经抗炎、止血、输血浆、输血小板等治疗后好转出院。

    然而,意外的事情又发生了,陈某在这次外伤后1个多月,在家打麻将时突发神志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利,急送绍兴市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左侧基底节区、左侧顶叶脑出血,脑室内积血,酒精性肝炎,血小板减少症。入院后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予降颅压、预防感染、止血、改善脑功能等对症治疗,好转出院。出院后近半年,陈某再次在绍兴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颅骨缺损,颅内血肿术后,酒精性肝炎,血小板减少症,胆囊结石,全血细胞减少症,脾肿大,肝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入院后因凝血功能异常予输血小板、红细胞等对症支持治疗,凝血功能好转后行颅骨缺损钛板修补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脑保护等对症治疗,好转出院。但是,经过三次医院就诊后陈某仍遗留言语障碍,右侧肢体瘫痪等后遗症。

    原告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鉴定意见为道路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此鉴定意见,要求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于是,绍兴县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残等级及脑出血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双方“口舌战”争论不休责任难定

    原告陈某认为自己平时身体健康,无类似病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受伤,经治医院诊断的“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下肺创伤性湿肺,多处软组织挫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认为其脑出血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迟发性脑出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陈某的伤残与本次车祸头部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和因果关系,脑出血系其自身疾病,先后进行的两次行头颅CT检查均未见颅脑明显异常改变,而且经过单纯内科保守(非手术)治疗后恢复良好,神志转清,出院时也未留下任何明显神经系统阳性症状和体征,显然被鉴定人陈某的颅脑损伤并不严重。双方为其赔偿责任争论不休,之后陈某向绍兴县人民法院(现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论的焦点:陈某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以及陈某的脑出血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各抒己见。而进一步明确伤情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法院启动了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专业的司法鉴定还原于事实真相

    司法鉴定人认为,通过调取陈某伤后住院病历和相关的病历资料分析:在送检材料中明确记载了交通事故后就诊情况,在既往病史中也记录了,有“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酒精性肝炎”等3年自身疾病史,并住院3次,这些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而且,陈某交通事故发生后先后两次进行头颅CT检查均未见颅脑明显异常改变。而且经过单纯内科保守(非手术)治疗后恢复良好,神志转清,出院时也未留下任何明显神经系统阳性症状和体征,由此可见,颅脑损伤并不严重,属于脑震荡型弥漫性轴索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主要指头部受到外伤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损伤。病情轻者意识障碍时间较短,如脑震荡或头伤后综合征。脑震荡属于轻型脑弥漫性损伤,目前认为损伤机制为旋转加速度或角加速度导致的脑深部结构的非出血性损伤,以轴索肿胀为主,使皮质与皮质下结构的联系暂时性中断,病损程度轻,呈可逆性损害。少部分脑外伤病人也有出现迟发性脑出血的可能,但迟发性脑出血通常发生在脑外伤后的72小时至1周内,出血部位以硬膜下多见,且多为慢性、渐进性出血。从本次交通事故脑外伤的程度、出血时间、出血部位及病程的发展过程上分析,被鉴定人陈某的脑出血,属自身患有严重血小板减少、凝血功能异常,机体存在易出血倾向,即存在没有任何外加原因就自发性出血的可能,不符合脑外伤后迟发性脑出血的普遍规律。综合分析,陈某的脑出血符合自身原发疾病(酒精性肝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的发展过程,而非交通事故外伤引起的迟发性脑出血,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陈某的交通事故直接损伤所致的后遗症尚未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法官”

    本文所涉及案例,认为被告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了被告的正当权益,通过司法鉴定解决赔偿纠纷是必经之路。司法鉴定不仅是一门自然科学,而且是一门社会科学,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客观分析,科学鉴定,切实担负起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法官”的角色,不仅体现了司法鉴定的公平和正义。树立“探真、求实、明鉴”的质量方针,是司法鉴定立业之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鉴定也有着不可估量的社会影响。大量民事案件的解决亦离不开司法鉴定,比如各类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婚外情衍生的亲子鉴定,意外死亡的死因鉴定,财产纠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以及各类酒驾法医毒物检测。本文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法析案,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法医的理解,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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