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以上基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鉴定项目,不得拆分项目收取费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新增鉴定项目(以国家颁布的《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为准),在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前,由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同类相关收费标准自主定价。
二、重新鉴定项目(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项目除外)可以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费用应予以适当减免。
五、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同时废止。
鉴定 类别 |
收费项目 |
基准收费标准(元) |
鉴定内容 |
备 注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死亡原因鉴定 |
3000/例 |
含照相(录像)、勘验记录、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方式、时间)或判断致死物(生前伤与死后伤)、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不包括毒物分析。涉及开棺验尸、尸体解剖的,按不超过7500元收费 |
死亡方式鉴定 |
3000/例 |
死亡时间推定 |
3000/例 |
致死物鉴定 |
1800/例 |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 |
1800/例 |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
85/片 |
含脏器固定、石腊包埋、脱水、切片、显微镜下观片、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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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
1200/例 |
含照相(录像)、活体功能检查(检测)、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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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程度鉴定 |
1200/例 |
因果关系鉴定 |
1450/例 |
诈病、诈伤鉴定 |
1800/例 |
劳动能力鉴定 |
1200/例 |
男性性功能评定 |
1000/例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1200/例 |
活体年龄鉴定 |
1000/例 |
医疗损害鉴定 |
5200/例 |
含对医疗过程是否规范和符合医疗常规进行审查、分析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书 |
精神状态鉴定 |
12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对被鉴定人开展社会调查、进行智能障碍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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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能力鉴定 |
20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受审、服刑、民事行为、监护、防卫、作证)能力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精神伤残程度鉴定 |
22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伤残等级评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
24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损伤与疾病关系评价、医疗措施和用药合理性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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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医疗费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医疗终结后医疗措施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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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自理能力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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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误工(护理、营养、治疗)时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三项评定为一个整体项目,不得拆项收费 |
治疗时限评定 |
700/例 |
文证审查(复审) |
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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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个体识别 |
1500/例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DNA定量分析、PCR扩增与分型、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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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属)认定 |
2000/例 |
亲子鉴定 |
1500/检材 |
动植物DNA检验 |
2000/例 |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
400/例 |
含提取样本、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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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药)物定性分析 |
1000/检 材·项 |
含提取检验标本、检测、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书 |
毒(药)物定量分析 |
1450/检材·项 |
笔迹鉴定 |
2400/检材·项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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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印文鉴定 |
2400/检材·项 |
文书制作方法及工具鉴定 |
2400/检材·项 |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
2400/检材·项 |
变造文书鉴定 |
2400/检材·项 |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
2400/检材·项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手印鉴定 |
1800/例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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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弹痕迹鉴定 |
1200/枚 |
车辆轮迹鉴定 |
1200/个 |
车辆痕迹鉴定 |
1450/辆 |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
600/组 |
其他痕迹鉴定 |
1800/例 |
定性分析 |
1200/检材·项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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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分析 |
1450/检材·项 |
文证审查(复审) |
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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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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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技术鉴定 |
3000/例 |
含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比对样本、出具鉴定意见书 |
超过20分钟的可以酌情增加收费 |
声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
3000/例 |
文证审查(复审) |
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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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根据标的额实行分段累计收取,具体为:
2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执行;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1% 收取。
但每一鉴定项目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每个案件总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法医类司法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验的,按照规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