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月18日,取得浙江省司法厅《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2006】4号),预核名称为“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
2.6月30日,取得浙江省司法厅的《浙江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鉴决字【2006】第10号),批准成立“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法人代表人与机构负责人为张宏卫。鉴定类别: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人:张宏卫、苏巧荣、诸国嘉、杜筱蓓。司法鉴定所正式成立并开始接收鉴定业务,地址:绍兴文理学院南山校区3号楼101室,面积约20m2。
3.9月26日,绍兴文理学院指定医学院负责管理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