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死亡原因鉴定是利用形态学结果,经过鉴定人员的经验判断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受限于当前的技术条件,以及受遗体自然的腐败、自溶的影响,虽然进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毒物分析等,也有一定可能性得不出明确结论。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很低,可能100个案子里只有那么1-2个查不到死亡原因。但死亡原因不明也是一种鉴定结论。如果委托人不认可这种结论,可以选择重新鉴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以往经验,对于死胎、青壮年不明原因死亡、不明毒物中毒等案件,得不出明确结果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