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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

1. 1月18日,取得浙江省司法厅《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2006】4号),预核名称为“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

2. 3月30日,绍兴文理学院向绍兴市财政局递交《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要求出资成立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的请示》(绍学院【2006】8号),申请由下属“绍兴市世纪高教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

3. 5月30日,绍兴文理学院聘任张宏卫为司法鉴定所法人代表。

4. 5月30日,取得绍兴中兴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 6月19日,绍兴文理学院向浙江省司法厅提出设立“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

6. 6月30日,取得浙江省司法厅的《浙江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鉴决字【2006】第10号),批准成立“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法人代表人与机构负责人为张宏卫。鉴定类别: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人:张宏卫、苏巧荣、诸国嘉、杜筱蓓。司法鉴定所正式成立并开始接收鉴定业务,地址:绍兴文理学院南山校区3号楼101室,面积约20m2。

7. 9月26日,绍兴文理学院指定医学院负责管理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

8. 仪器设备价值不到1万,年度检案量约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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